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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会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有关文件和《广西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分为四级,具体如下: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监事长单位20,000元/年;

(二)理事、监事单位18,000元/年;

(三)普通会员单位15,000元/年;

(四)特别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三条  会费用途

(一)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开展业务活动的支出。主要用于会员自律管理、反映行业诉求、提供会员服务、促进各方合作、行业诚信建设、行业纠纷调解、投资者教育等业务活动。

(二)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本条第(一)项内“提供会员服务”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召开行业工作会议,组织行业基础培训,赠阅内部刊物,定期统计公布相关业务数据,组织业务交流活动。上述基本服务项目不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本条第(一)项内“行业纠纷调解”是指受理投资者与会员单位、会员之间因资本市场业务引发的民事纠纷的调解申请。

第四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或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新入会的会员会费于同意入会的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缴纳,已入会的会员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新入会的会员会费,按同意入会的通知印发次月至当年年末的自然月份数乘以年会费的月平均数缴纳。

第六条  已入会的会员于6月30日前退会的,应当缴纳当年年初至退会当月的会费,会费按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计算。

第七条  会员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交纳当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全体或50%以上会员单位复工复产困难、生产经营活动受阻、资金周转困难的,协会可开展减缴会费的工作。

第九条  减缴会费的方案由理事会审议确定;会员减缴会费的申请,需经会长办公会初审、理事会复审,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