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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不算完!自称被股价绑架 不得不造假满足市场预期!证监会严惩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21-08-13 20:33:14  阅读次数:310

已从A股退市的康得新,近期再次收到监管部门的罚单。

中国证监会网站83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上市公司康得新,目前已退市)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康得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时任康得新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钟玉给予警告。    

面对被查实虚增百亿利润、银行存款造假,钟玉竟辩称,康得集团被股价及资本市场绑架,虚增业绩是不得已!    

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指出,任何想通过虚假业绩支撑股价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对此种欺诈投资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虚增百亿利润银行存款也作假    

据悉,2017年至2018年间,康得新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2期中期票据“17康得新MTN001”“17康得新MTN002”,共募集金额20亿元,以及2期超短期融资券“18康得新SCP001”“18康得新SCP002”,共募集金额15亿元。    

证监会调查发现,在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间,康得新披露的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进而虚增利润总额。    

其中,2015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2.43亿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36.22%;    

2016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9.43亿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27.85%;    

2017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39.08亿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34.19%;    

2018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4.36亿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711.29%。    

此外,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也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康得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钟玉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领导、策划、组织并实施了上述全部违法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质疑证监会没管辖权    

康得新、钟玉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四点申辩意见:    

一是证监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没有合法基础。    

二是证监会此前已针对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本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则将涉嫌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是关于违法事实方面,首先,康得新对于确有证据印证存在资金循环等特征的造假业务并不否认,但针对外销业务,现有相关书证、言辞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存在资金循环,不足以证明康得新该部分业务均为造假。其次,对公安侦查转化证据的使用应审慎考量。再次,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存在通过业务虚构等方式进行的利润虚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在认定康得新虚增利润的同时,却未能将虚增利润所涉及的纳税金额在虚增利润总额中予以扣减,属于认定错误。    

四是钟玉提出:为了投资高性能碳纤维产业化项目,康得集团通过质押康得新股票融资,导致康得集团被股价及资本市场绑架,公司不得不通过虚增业绩的严重违规方式来满足资本市场预期。请求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在对其本人进行处罚时也酌情予以考虑。    

对此,证监会认为,对本案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康得新在股票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连续披露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系连续实施的违法行为,鉴于证监会对康得新及钟玉在股票市场的虚假披露行为已作出顶格处罚,故不再对康得新及钟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披露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证监会:通过虚假业绩支撑股价将付出惨痛代价    

证监会同日披露的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对康得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钟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17年康得集团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并非公开发行5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共计23.5亿元。经证监会调查,在这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康得集团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康得集团的上述行为同样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钟玉作为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得新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领导、策划、组织并实施了上述全部违法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钟玉再次辩解称,为了投资高性能碳纤维产业化项目,康得集团通过质押康得新股票融资,导致康得集团被股价及资本市场绑架,公司不得不通过虚增业绩的严重违规方式来满足资本市场预期。请求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在对其本人进行处罚时也酌情予以考虑。    

证监会回应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是任何一家公司发展的底线,只有通过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途径把公司做大做强,才能真正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和认可。任何想通过虚假业绩支撑股价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而证监会对此种欺诈投资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将依法予以严惩。故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证监会多次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证监会日前还对永煤控股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永煤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其他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