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发布时间:2021-04-23 20:29:20 阅读次数:339
财政部、证监会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明确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2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1年2月5日,证监会正式批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合并主板与中小板。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和财政部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为稳步推进资本市场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通知要求,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2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同时,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准确识别、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内外部风险,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优化信息系统,加强内部监督,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财政部和证监会鼓励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