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20-06-18 09:38:38 阅读次数:628
继4月27日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后,4月3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为有意愿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提供路径,促进创新创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市值要求有条件放宽 需要拥有较强科技实力
《公告》显示,证监会此次发文是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意愿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提供路径,促进创新创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一是红筹企业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公告〔2018〕13号)等规定。其中,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要求调整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二是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
三是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上市,应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有证券从业人员分析认为,此次安排较之前市值标准有所调整,但相应设置了较高的科技属性要求。
根据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本次对境外已经上市的红筹企业的标准进行调整,市值达到200亿元人民币的,必须要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才能符合要求。
新时代证券有关负责人指出,红筹企业是在境外注册且主要经营地在境内的企业。其中,有一些是拥有核心技术和较强研发能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希望可以通过A股市场融资发展,进一步实现技术升级。
证监会本次并非简单的放宽条件,而是有针对性地对这类企业做出制度安排,支持科技创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因此,在调整市值标准的同时,对科技水平要求较高。预计能够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不多。
深化改革 为科创企业上市提供路径
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国内资本市场日趋成熟,改革不断深化,一些境外上市红筹企业有境内上市意愿。此次公布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也意味着资本市场将进一步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能力。
分析人士指出,此前红筹企业在A股上市的规则和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3月,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2018年6月,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在内的一整套配套措施;随后,沪深交易所又分别发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至此,我国CDR制度规则框架初见雏形。
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行注册制阶段。其中,科创板新规中用专章对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规则的适用、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等。该等监管规则的出台,为符合一定条件的红筹企业拓宽了国内融资渠道。
中伦律师事务所有关负责人认为,从近年来红筹企业在A股上市所适用的规则以及监管政策的演变不难发现,监管层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为有意愿境内上市的创新型红筹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提供路径。
为有意愿境内上市的红筹企业提供制度路径
分析人士指出,根据《公告》内容,证监会为有意愿境内上市的红筹企业提供制度路径。
海通证券有关负责人指出,近两年红筹企业中出现一些具有科技含量、技术领先的优质企业。此类企业在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如有意愿在境内申请上市,将有助于A股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
还有专家学者分析认为,此次安排下,意味着存在VIE股权结构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各部门将联合把关,形成合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如果有意愿在境内上市,可以按照政策提供的路径自主选择;优质科技创新企业在境内上市,也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创新和经济转型。
川财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推行注册制,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多发展机遇,使更多企业有意愿在境内上市。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强调市场化、法治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目前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则也已经公开征求意见。本次证监会公告的制度,虽然调整了市值,但同时针对性的提出较高的科技属性要求,门槛较高,预计不会出现大量申报的情形。
对二级市场影响有限
分析人士指出,根据《通知》和《公告》等规定,对于有意愿在境内上市的科技创新企业,设置了较高的在境内上市要求,需要符合《通知》规定的各项科技创新属性和行业范围限制;同时,在科创板等境内各板块上市,还必须符合相关板块的板块定位和发行上市条件。不会出现大量红筹企业上市的情形。
此外,《公告》调整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标准至200亿元人民币,但同时明确要求,相关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整体看,本次调整是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举措,针对性较强,标准要求较高,不会出现大量企业申报的情形,对二级市场影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