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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重大资产购置事项等 万里马等当事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发布时间:2022-01-07 18:46:18  阅读次数:263

广东证监局网站1229日更新披露关于对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大洲、林大耀、施立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对万里马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重大资产购置事项。20191015日,万里马对外签订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合同总价约1.5亿元,并于1125日和1212日分别支付订金2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1212日,万里马与交易对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前述合同总价款不超过1亿元。2020330日,经协商,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解除上述认购协议的协议书,并于4月收回4000万元订金。万里马签订的认购意向书、补充协议涉及的合同金额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但公司未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及后续进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是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未经审议。2020518日,万里马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不超过1.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5831.47万元用于支付可转债赎回款和手续费,11168.53万元用于日常经营资金周转。2021513日,万里马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11160万元并继续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经查,万里马截至目前实际使用16991.47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超过董事会审批限额5831.47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广东证监局认定,万里马董事长林大洲、总经理林大耀、财务总监施立斌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万里马、林大洲、林大耀、施立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指出,当事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