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发布时间:2021-12-08 19:13:19 阅读次数:348
证监会网站11月16日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对中天运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75万元,并处以1150万元罚款;对胜通集团2013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经证监会调查,中天运出具的胜通集团2013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以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光科)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通过复制真实账套后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账套、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共计615.40亿元;由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扣除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胜通集团虚增利润总额为113.00亿元。胜通集团将虚假账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此外,胜通集团在审计机构中天运出具2016年度、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后,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胜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上加盖虚假的中天运印章后将报表对外披露。通过该方式,胜通集团2016年度虚增利润总额4.41亿元,2017年度虚增利润总额1.70亿元。通过上述方式,胜通集团2013年度至2017年度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15.40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为亏损。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天运作为胜通集团2013年度至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每年收费115万元,合计收费575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锡刚、张友富。
中天运在对胜通集团2013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具体包括,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因素方面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等。
证监会认为,中天运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另据证监会网站11月16日更新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杨锡刚、张友富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